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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的趙女士3月份買了一套二手房,4月初準備裝修,問物業要辦哪些裝修手續時,對方卻告訴她,要先交16000塊物業費,不然裝修免談。可趙女士說,自己房子才買了不到三個星期,哪來這么多錢的物業費?來看看,這問題到底出在哪里。
趙女士的這套房,位于南昌市青云譜區百合公館34樓,花了174萬元。房屋的過戶日期是3月27日,因為原房主在外地,委托了一位姓鄧的男子全權處理買賣事宜。雙方簽的合同明確約定:甲方在房屋交接前,交清該房的水、電、物管等費用。現在,物業公司來問趙女士討要之前的物業費,她難以接受。隨后,她聯系了原房主的全權代理人鄧先生。
趙女士也一直等、等、等……可趙女士說,這也不能一直耗著啊。4月17日上午,記者也就此事咨詢了物業。
物業人員說,前房主一直沒來收房,沒來取鑰匙,她們也聯系不上,沒辦法,只能找現在的房主趙女士收之前的物業費。可趙女士說,自己第一次買房,沒什么經驗,辦過戶的時候也沒有核實物業費是否交清。隨后,趙女士也要求前房主代理人鄧先生按合同上的約定交清物業費,被鄧先生拒絕了。
買來的二手房就是裝修不了。那么,物業和前房主的行為是否妥當呢?有沒有什么解決辦法呢?記者了解到,在這次房屋買賣過程中,房產中介是鴻基房產玉河明珠店,中介還收了前房主代理人鄧先生交的1萬元交房保證金。
萬女士表示,她已經把情況反映給了總部,也向代理人鄧先生發了催告函。如果這事不能好好處理,那中介只好把這1萬元劃給物業,充抵物業費。而這樣的做法,能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找到依據。民法典第57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肖杰說,如果前房主拒絕履行合同,趙女士可以依法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么,做為百合公館小區物業,因為前房主不交物業費,就不讓現在的房主趙女士辦理裝修手續,這又是否妥當呢?律師肖杰認為,物業公司的說法是完全站不住腳的,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根據《民法典》944條規定,我們的業主應當及時繳納相關的物業費用,物業公司是可以向業主進行催繳,但如果說我們業主進行轉讓房產的話,對于之前的物業費應當是由之前的原房東來承擔,過戶之后的物業費用應當由現房東來承擔,物業公司不能用原房東欠繳的物業費,來限制現房東的一些相應的權利,包含裝修。除此之外,肖杰還認為,房產中介在本次交易中沒有查明物業費究竟是多少,也存在一定的過錯。
當前,房產中介應當積極配合現任房主,督促前房主履行合同義務,并承擔相應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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