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15日,《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正式簽署,標志著當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經貿規模最大、最具發展潛力的自由貿易區正式形成。一年多來,RCEP作為現代、全面、高質量、互惠的自由貿易協定,對于帶動貿易、投資以及區域整體經濟的增長均發揮著積極意義,不過,在稅收國際協調和數字稅收等方面,仍面臨著不少挑戰。
RCEP促進了貿易、投資及產業轉型
從經濟影響來看,總的來說,RCEP將擴大貿易和投資,推動區域產業鏈、貿易鏈與價值鏈融合。尤其是在新冠疫情影響帶來全球投資下降及經濟衰退的背景下,RCEP對于促進經濟的復蘇與繁榮將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RCEP生效后,原產地累積規則,以立即降至零關稅、十年內降至零關稅為主的關稅減讓承諾等的規則落地,將對締約雙方產生貿易效應,降低區域內零關稅商品及原材料的購進成本,也會增強通過進口原材料并在國內加工的企業盈利能力,大幅增加貿易往來便利性,惠及廣泛企業和國家,從而帶動區域經濟的增長。尤其是小微企業是各國數量較大的群體,其對于經濟、社會的穩定及就業至關重要。各成員國稅務機關在協定內容及關稅減讓信息的可獲得性和便利性方面進一步提高服務質量,可以促進小微企業熟悉協定規則內容和成員國關稅減讓情況,并助力其開展國際貿易等業務。
RCEP在增加貿易及投資的同時,也會影響并改變現有區域產業鏈、價值鏈的格局。RCEP成員國(包括東盟十國以及中國、日本、韓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具有多元化的資源稟賦,依照區域成員國比較優勢的變化,將能在一定程度上加速我國低端產業轉移,助力我國境內產業鏈轉型升級。特別是我國勞動力成本逐漸提高,而RCEP區域成員國內貨物跨境轉移所面臨的關稅壁壘消失,也加大了跨國公司調整其現有產業布局的動機。一方面,東盟地區相對廉價的勞動力和日益完善的基礎設施建設,對勞動密集型產業有更大的吸引力,有利于促進我國勞動密集型產業的外遷;另一方面,貨物、資本、人員等的自由流動所帶來的更為公平的營商環境和更為激烈的市場競爭,也能進一步促進我國高端產業的加速發展,推動產業結構不斷升級。
RCEP與稅制協調
RCEP具有以關稅協調為主要目標的特點,在RCEP實施后,95%以上的關稅壁壘、非關稅壁壘和投資壁壘將會取消,成為帶動全球經濟復蘇的重要引擎。然而不可忽視的是,RCEP在關稅稅制協調與邊境稅和境內稅銜接方面仍面臨著許多挑戰。在關稅協調方面,由于RCEP成員國之間基礎關稅稅率存在差異,因此各個成員國目前確定的貨物零關稅比例僅為90%,其中還包括采取“過渡期降為零”模式的部分貨物,關稅協調仍有待繼續深入。在邊境稅銜接方面,以關稅為代表的邊境稅是否能充分考慮RCEP成員國未來發展趨勢與境內稅銜接,直接關系到能否創造更加便捷透明的投資環境,并發揮RCEP的貿易優勢。因此,RCEP的關稅協調機制仍需要推進。
另一方面,由于RCEP各成員國稅制結構不同,協調增值稅等間接稅及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等直接稅面臨的挑戰同樣不容忽視。各國征稅對象、稅基、稅率等稅制要素存在較大差異,稅制協調存在困難。
RCEP與稅收爭端解決機制
在爭端解決方面,雖然RCEP成員國之間大多簽訂了稅收協定,通過避免雙重征稅促進經濟交往,但是,現階段部分發展中國家仍存在營商環境不佳、稅收監管不透明、政策穩定性差等問題。在經濟下行期,有些國家財政狀況緊張,當地稅務局往往會對爭議作出不利于企業的解釋和裁定。如部分國家不按協定規定的稅率征收,要求非居民企業先按照其國內法稅率繳納預提所得稅,再按協定稅率退稅,但退稅流程繁瑣甚至不予退稅。
RCEP內部目前沒有一個類似同行審議的監督機制來對這類問題進行約束。同時RCEP項下暫時沒有ISDS機制,RCEP的投資規則也排除了投資者通過最惠國待遇條款適用其他的爭端解決程序,征收條款是否適用于構成征收的稅收措施也有待RCEP生效兩年后討論。投資者將無法依據RCEP投資規則通過國際投資仲裁這一更為主動、也更為平等的方式獲得救濟。納稅人的涉稅訴求無法得到可靠保障,將對RCEP各國的貿易、投資融合產生負面影響。
RCEP與數字稅收挑戰
近年來,數字經濟發展迅猛,為世界經濟發展注入了強勁動力。然而,與傳統經濟相比,數字經濟的無形性等特點使得無需特定場所便能完成交易,從國際稅收角度來看,由于沒有常設機構,各國無法對部分利潤所得進行征稅,對傳統的國際稅收規則造成了較大沖擊。RCEP的新電子商務條款對標歐盟等高水平自由貿易區規則,而隨著各締約方電子商務往來的日益密切,可能會使得部分經濟體面臨依賴壟斷者的風險。且RCEP成員國之間信息化建設水平參差不齊,可能導致“數字鴻溝”的出現,進而阻礙區域稅收協調的深入推進。
同時,雖然136個稅收轄區同意“雙支柱”方案聲明,但是菲律賓、柬埔寨、老撾和緬甸等4國不在OECD(經合組織)包容性框架成員國中,并未加入雙支柱方案共識,日本、韓國、澳大利亞和中國均對雙支柱方案表明了樂觀的預期。其中,韓國表明并不排斥支柱一,但對支柱二保持觀望;東盟國家則基本尚未對雙支柱方案公開表態。即使加入共識的11個RCEP成員國之間協調應對數字經濟挑戰也存在一定的困難,未加入共識的國家是否會開征單邊數字服務稅或采取其他單邊措施更是尚無定論。
此外,各成員國之間稅收管轄權劃分不一將帶來雙重征稅問題,稅收情報交換程度欠發達等問題更是增強了成員國之間稅收協調的難度。能否最大程度避免稅收爭議,是各國需要面對的一個挑戰。
RCEP的簽署對建設開放型世界和打造區域經濟一體化格局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打破了逆全球化的發展,也為提升我國在國際中的地位和話語權打下了堅實的基礎。當然也需要注意到,由于各國經濟社會發展程度不一、稅制結構不同等因素,也會帶來一系列的稅收領域新挑戰。
只有直面這些挑戰,運用前瞻性的思維理念及時預防和解決相關稅收問題,在完善國內稅制的同時積極推動跨境稅收建設,應對國際稅收領域挑戰,才能更大程度地發揮RCEP的效益,推動我國以及區域內各國經濟的高質量發展。
(作者系北京國家會計學院財稅政策與應用研究所所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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