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提出,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且子女不滿三周歲的,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應當分別給予每年十五個工作日的育兒假。《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條例》自2016年4月修改實施以來,對適度調控我省人口數量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相關規定已經滯后于全省人口優生優育的需要。為落實中央政策,盡快銜接上位法,亟需對《條例》進行修改完善。《條例》以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為著力點,從財政、教育、住房、就業、社會保障等方面進行系統優化,加強孕產期保健、嬰幼兒照護、托育機構建設管理,健全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產假、育兒假制度,減輕家庭生育、養育和教育負擔,完善獨生子女家庭社會保障政策。
《條例》提出,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堅持人口與發展綜合決策,堅持國家指導與群眾自愿、宣傳教育與利益導向、依法管理與優質服務相結合的工作方針。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夫妻現有三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因意外原因或者患有非遺傳性疾病,經鑒定為殘疾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條例》明確,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三十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產假一百八十日;男方享受護理假三十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且子女不滿三周歲的,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應當分別給予每年十五個工作日的育兒假。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獨生子女家庭,獨生子女父母年滿六十周歲的,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單位給予每年不少于十五日的陪護假。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育兒假、陪護假期間,其薪酬、福利待遇不變。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保障婦女就業合法權益,為因生育影響就業的婦女提供就業服務。
《條例》還提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社區建設改造中,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嬰幼兒活動場所及配套服務設施。公共場所和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配置母嬰設施,為嬰幼兒照護、哺乳提供便利條件。同時,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養老服務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優先和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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