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多億元規模的綠色稅種環境保護稅(下稱環保稅)將擴圍。
近日,中共中央 國務院印發的《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下稱《意見》)提出,完善揮發性有機物監測技術和排放量計算方法,在相關條件成熟后,研究適時將揮發性有機物納入環境保護稅征收范圍。
中央財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院長白彥鋒告訴第一財經,揮發性有機物對大氣環境中臭氧、PM2.5的生成有著重要影響,國家研究將揮發性有機物適時納入環境保護稅征稅范圍,標志著我國生態文明建設水平的進一步提高和深入。由于揮發性有機物的主要來源是煤化工、石油化工、燃料涂料制造行業等,因此,國家啟動這項改革進程,有助于推動這些行業轉型升級和清潔化改造、助力其實現高質量發展。
此前官方文件定義,揮發性有機物是指特定條件下具有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的統稱,種類較多。具有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總烴(烷烴、烯烴、炔烴、芳香烴)、含氧有機化合物(醛、酮、醇、醚等)、鹵代烴、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油品儲運銷等行業是我國揮發性有機物重點排放源。
由于揮發性有機物具有毒性和污染性,國家將其作為污染治理的重點,并提出相應目標。
比如上述《意見》明確提出,到2025年,揮發性有機物、氮氧化物排放總量比2020年分別下降10%以上,臭氧濃度增長趨勢得到有效遏制,實現細顆粒物和臭氧協同控制。
為了控制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通過增加其稅費成本來抑制排放是一種有效手段。早在2015年財政部等多部門聯合發文,率先對石油化工行業和包裝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物征收排污費。
不過考慮到在石油化工和包裝印刷等部分行業進行排污收費試點,試點時間較短、尚不具備全面征收環保稅的條件,因此在2018年環保稅正式替代排污費后,揮發性有機物并不在征稅范圍。
環境部此前公開表示,環保稅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及《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中不包括揮發性有機物,因此根據環保稅法,對揮發性有機物依法不再征收排污費,也不征收環境保護稅。
不過實際上環保稅法中所規定的44項大氣污染中,有部分污染物屬于揮發性有機物范圍,比如苯、甲苯等。但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未整體納入征稅范圍。
中央財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高萍教授曾撰文稱,環境保護稅開征后,各地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停征,使各地對揮發性有機物的管控出現倒退,如出現了部分排污企業在排污費改成環境保護稅后負擔大幅下降的不合理現象。
高萍建議,重點研究將全部揮發性有機物納入征稅范圍。可考慮規定統一征收揮發性有機物環保稅的重點行業,并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增加征收揮發性有機物環保稅的行業范圍。在《環境保護稅法》所附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中增加專門的揮發性有機物項目,對每一排放口的揮發性有機物均征收揮發性有機物環保稅,不受對前三項污染物征稅的限制。
環保稅擴圍除了揮發性有機物外,二氧化碳是否納入征稅范圍也是一大熱點。環保稅法為了實現收費與征稅制度的平穩轉換,并未將二氧化碳納入征稅范圍。但近期隨著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出臺,為了控制二氧化碳排放,學界熱議將二氧化碳納入征稅范圍。
白彥鋒表示,此次《意見》針對的還是環境污染物,應該不涉及碳稅,但是,考慮到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的相關行業同時存在碳排放同源的問題,因此,這項改革客觀上有助于促進我國碳達峰的進程、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碳排放。
10月份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中,明確提出研究碳減排相關稅收政策。
中國政法大學施正文教授曾告訴第一財經,目前相關方面在研究是否開征碳稅。碳稅和碳排放交易都是碳減排政策手段。目前國際上有的用其中一種手段,有的則是兩個手段并用。今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上線交易已經啟動,目前主要覆蓋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權交易主要針對大企業,以固定排放額度交易這一市場手段,來控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而碳稅則是通過增加碳排放稅收成本,來促進碳減排。中國可以考慮開征碳稅。
白彥鋒認為,我國現行稅制體系當中也有資源稅、成品油消費稅、車船稅等與綠色低碳內容緊密相關的稅制基礎,在整合的基礎上開征碳稅,對于理順政策體系、進而加快我國碳達峰和碳中和的進程,減輕一些發達經濟體擬開征的碳邊境調節稅可能對我國貿易發展的影響,都具有一定積極作用。
財政部數據顯示, 2018年環保稅開征第一年,全年收入151億元。2020年該收入為207億元。今年前三季度, 環保稅161億元,同比增長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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