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證監局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深圳前海動產投資有限公司存在三大違規事實:一是部分私募基金產品未依法辦理備案手續。前海動產投資發行的深圳動產壹號產業投資基金企業(有限合伙)、深圳動產三號產業投資基金企業(有限合伙)、深圳動產四號產業投資基金企業(有限合伙)、深圳動產五號產業投資基金企業(有限合伙)、深圳動產六號產業投資基金企業(有限合伙)、深圳動產八號產業投資基金企業(有限合伙)、深圳動產九號產業投資基金企業(有限合伙)、深圳動產十一號產業投資基金企業(有限合伙)等8只私募基金產品,募集完畢后未依法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
二是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前海動產投資發行的深圳動產壹號產業投資基金企業(有限合伙)、深圳動產三號產業投資基金企業(有限合伙)2只私募基金產品,向投資單只私募基金金額小于100萬元的投資者募集資金。
三是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承諾最低收益。前海動產投資發行的深圳動產壹號產業投資基金企業(有限合伙)、深圳動產三號產業投資基金企業(有限合伙)、深圳動產四號產業投資基金企業(有限合伙)、深圳動產五號產業投資基金企業(有限合伙)、深圳動產六號產業投資基金企業(有限合伙)、深圳動產八號產業投資基金企業(有限合伙)、深圳動產九號產業投資基金企業(有限合伙)、深圳動產十一號產業投資基金企業(有限合伙)、動產鑫享五號私募投資基金、動產鑫享九號私募投資基金等10只私募基金產品,通過在宣傳推介材料中明確“業績比較基準”“預期收益率”、由關聯方深圳市動產資本管理集團與投資者簽訂《回購協議》及彭躍等人簽署《保證承諾函》等方式,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承諾最低收益。
深圳證監局表示,前海動產投資的行為違反了《私募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的規定。彭躍作為前海動產投資實際控制人、時任執行董事,是對公司的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因此,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決定:一、對深圳前海動產投資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罰款;二、對彭躍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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